海南出台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经作者:2026-10-07

原标题:海南出台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24日消息(记者 谭琦 通讯员 尹建军)3月22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缴纳主体、缴纳程序、征收支出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实施,是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办法》提出,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海南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收缴标准较之2002年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与提升,以适应海南实际耕地开垦成本。

《办法》鼓励和支持非农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自行补充耕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旱地提质改造水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办法》还明确,海南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台账和补充耕地项目台账,严把新增耕地认定审查关,对重复立项、重复投资、虚假包装项目,弄虚作假,虚增耕地指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