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在全国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全覆盖

财经作者:2026-10-08

原标题:解读《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在全国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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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1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王俊乐)“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我们基本做到逐项编制,设立‘裁量基准’共292项,执法事项基本实现裁量基准全覆盖。”21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叶红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海南在全国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全覆盖。

这份修订的《基准规定》有何亮点,如何因地制宜地修订裁量基准规定?叶红春用四个“全国前列”来概括。

“海南在处罚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等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一点我们是走在全国前列。”叶红春解释道,海南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经济承受能力差,在制定裁量基准规定时作了充分考虑。结合海南省小微企业多的实际,规定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按最低档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让海南的裁量基准也要懂讲‘海南话’”。叶红春说。

在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上,海南也走在全国前列和全省其他执法领域前列。叶红春介绍,《基准规定》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将不予处罚情形细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三种情形。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10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7项。

走在全国前列的还有统一执法制度。“我们制定时根据不同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大小,分别设定四档和五档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压缩执法人员的裁量空间,让处罚更加精准,同时也能够有效统一执法制度,让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基本一致的违法行为在全省各市县被处罚的金额基本一致。”叶红春说,《基准规定》将裁量基准设定以四档为主、五档为辅,让裁量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修订《基准规定》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走在全国前列。

值得注意的是,“不予处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同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并通过执法稽查、案件评查等方式督促市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贡献生态环境执法力量。(谭琦 王俊乐)